預應力錨具夾具和連接器進場驗收規定:
(1)錨具、夾具和連接器進場時,除應按出廠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核查其錨固性能類別、型號、規格及數量外,還應按下列規定進行驗收:
①外觀檢查:應從每批中抽取10%的錨具且不少于10套,檢查其外觀和尺寸。如有一套表面有裂紋或超過產品標準及設計圖紙規定尺寸的允許偏差,則應另取雙倍數量的錨具重做檢查,如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則應逐套檢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②硬度檢驗:應從每批中抽取5%的錨具且不少于5套,對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試驗。對多孔夾片式錨具的夾片,每套至少抽取5片。每個零件測試3點,其硬度應在設計要求范圍內,如有一個零件不合格,則應另取雙倍數量的零件重做試驗,如仍有一個零件不合格,則應逐個檢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③靜載錨固性能試驗:對大橋等重要工程,當質量證明書不齊全、不正確或質量有疑點時,經上述兩項試驗合格后,應從同批中抽取6套錨具(夾具或連接器)組成3個預應力筋錨具組裝件,進行靜載錨固性能試驗,如有一個試件不符合要求,則應另取雙倍數量的錨具(夾具或連接器)重做試驗,如仍有一個試件不符合要求,則該批錨具(夾具或連接器)為不合格品。
對用于其他橋梁的錨具(夾具或連接器)進場驗收,其靜/考 試大/載錨固性能可由錨具生產廠提供試驗報告。
(2)預應力筋錨具、夾具和連接器驗收批的劃分:在同種材料和同一生產工藝條件下,錨具、夾具應以不超過1000套組為一個驗收批;連接器以不超過500套組為一個驗收批。